中國寧波網2012年01月21日 昨天,江東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路虎男”父子妨害公務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陸科琪、陸明福因犯妨害公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去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陸科琪在鄞州人民醫院北門因車輛出入問題與保安發生沖突。11時許,百丈派出所民警黃岡接警后趕至醫院處警。民警將被告人陸科琪帶上警車準備將其帶回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當警車開至鄞州醫院北門小巷與甬港北路交叉路口時,接到陸科琪電話的被告人陸明福趕到了此處,被告人陸科琪乘機跳下警車。被告人陸明福采用拉扯、推搡等手段阻攔民警黃岡將陸科琪帶回派出所處理,之后民警黃岡使用警用辣椒水噴射,被告人陸科琪以拳擊、手指戳等方式對民警黃岡進行毆打以阻礙其執行公務,后在經過此處的江東區城管執法大隊隊員的配合下,將二被告人抓獲。受害人黃岡被打后頭皮、頸部軟組織挫傷,右眼球鈍挫傷、球結膜出血。經法醫鑒定,受害人黃岡右眼部挫傷已構成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科琪、陸明福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陸科琪、陸明福系初犯、偶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可予以從輕處罰。受害人的輕微傷系由被告人陸科琪直接造成,被告人陸明福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對較小,可以對被告人陸明福適用緩刑。
對一審宣判,兩被告當庭未作出任何表示。寧波晚報記者 殷欣欣 通訊員 東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