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學平 時評作者

  在第15個“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到來之際,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這標志著我國的反家庭暴力立法進入了實質性階段。

  全 國婦聯近期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約有20%的女性承認曾被家人毆打。特別是在離異者中,暴力事件比例高達47.1%。家庭暴力的發生雖然有著各不相同的情 境差異,但普遍具有高度私密和情感依附等特點,大部分游離在法律程序之外。法律的這種缺席導致家庭暴力得不到及時有效地制止和處理,使加害人有恃無恐,助 長了家庭暴力的蔓延。故此,預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是社會治理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不可推卸的政府責任。

  在 我國,已經具有了調整家庭暴力的完整法律體系。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明見于《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 關條款之中。此外,我國還制定了大量的針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司法解釋。然而這些立法未能有效針對家庭暴力的特點,在證據標準、舉證責任和救濟手段上 跟國際標準相去甚遠,無法滿足反家庭暴力的實踐所需。因此,制定一部統一的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仍然十分必要。

  國務院公布的《意見稿》積極回應了這種社會需求,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增設了一系列著實有效的新規定。

  當 然,作為我國第一部正式的家庭暴力立法,《意見稿》在某些方面仍顯保守。比如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大大限縮了法律 的適用范圍。國際通行的家庭暴力涵指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等一切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或性行為上的傷害和痛苦的行為,既包括積極的熱暴力, 又包括消極的冷暴力。《意見稿》的定義模糊不清、范圍不明,且暗含了以結果為導向的原則,勢必加重受害方的證明和舉證負擔。

  其 中,《意見稿》將戀愛、同居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將會留下治理死角。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前同居甚至只戀愛、不結婚的現象日漸增多和 流行,發生在這個群體之間的暴力行為與家庭暴力一樣隱秘、多發。如果將這些暴力行為生硬地推之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事實上,無論 1996年聯合國《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還是英國、澳大利亞等法治發達國家的法律規定,家庭暴力在主體范圍上除包括有婚姻關系的夫妻及近親屬外,也涉 及其他一些情況。

  所以,立法既要解決暴力的滋生,也要契合社會觀念的變化,兼顧實際情況,這樣確定的法律才能最大發揮治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