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欺詐消費者案
【案例回顧】2014年4月,延安火車站工商所接到6名消費者聯名舉報,反映2013年在延安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的6輛不同品牌的小轎車使用不久出現油漆 不均勻、后蓋廂等處油漆不光滑、引擎蓋內有凹凸小坑等問題且購車時銷售人員未予說明,隨后消費者與該公司多次交涉,但因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遂聯名向工 商部門投訴。
【維權結果】執法人員查明,該汽車銷售公司銷售的上述6輛小轎車曾于2013年8月露天存放時遭遇過冰雹襲擊,致使車身油漆留下瑕疵,為減少損失,該公司 曾對6輛車重新噴漆并低價處理,有車輛維修派工單、銷售合同及購車發票為證。經工商部門調解,該公司同意支付5.3萬元的賠付款,與消費者達成一致,消費 者根據車價高低分別獲1萬至5千元不等的賠償款。之后,工商部門因當事人在銷售中存在欺詐行為,依法對其處罰款1萬元。
案例二:微信點贊送禮不兌現案
【案例回顧】2014年4月,榆林市工商局高新分局響水工商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榆林高新區某商家宣傳,通過微信點贊38個即可送禮品,但消費者集齊38 個點贊后在指定時間前到商家處兌獎,商家卻表示禮品已送完,消費者認為商家存在欺詐行為,向工商部門投訴請求給予幫助。
【維權結果】執法人員查明,該商家微信宣傳點贊38個即送禮品情況屬實,但由于當天禮品準備不足,投訴人兌換禮品時禮品確已送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簡稱消法,下同)第16條之規定,執法人員向商家指出,即使當天禮品送完也要向消費者說明情況并隨后把禮品補上,履行雙方約定。經調解,商家向消費 者賠禮道歉并同意按約定贈送禮品。
案例三:網絡購物維權案
【案例回顧】2014年9月,王某在某電商網站上購買了一部手機,使用兩個月后手機出現無法充電,屏幕脫膠現象,于是到該品牌手機售后部維修,售后部經檢 查告知王某手機非正品,不予維修。王某隨即與網上手機賣家聯系,但商家聲稱手機是正品。無奈之下王某向漢中市工商局漢臺分局投訴。
【維權結果】執法人員委托工信部電信設備認證中心鑒定后,結果顯示該手機入網許可證屬偽造,系假冒商品。隨后,工商部門與該電商網站聯系,要求依據《網絡 交易管理辦法》第26條,對被投訴商家采取措施,同時要求網站督促商家履行承諾,盡快給王某退還手機款。經調解,王某如愿拿到了退回的全額手機款。
案例四:無照從事醫療美容經營傷害案
【案例回顧】投訴人小衛向旬陽縣工商局投訴,稱其在從事美容祛斑服務的李某處支付3800元做了一次面部激光祛斑治療,初期效果良好但4個月后出現反彈; 李某在為其做了二次祛斑后小衛面部出現紅腫和疙瘩,且斑塊比之前更嚴重,經醫療鑒定為灼傷所致面部炎癥皮損及色素沉著,后經長達兩年6次治療,色素沉著仍 無明顯改善,給生活帶來極大不便。為此,小衛要求李某支付20.6萬元的治療費和精神損失費,李某不予理睬,小衛無奈投訴。
【維權結果】經調查,李某在未辦營業執照、無醫療資質情況下,擅自從事美容醫療經營活動。《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 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工商部門依法要求李某對小衛給予賠償。鑒于李某經濟能力,經多次調解,李 某向小衛支付了4.3萬元前期治療費、5萬元后期治療費和精神損失費。工商部門對李某無照經營行為另案處理。
案例五:超市購物被砸傷頭部醫療糾紛案
【案例回顧】2014年3月,馬某在某超市選購牛奶時不幸被貨架上倒下來的廣告牌砸中頭部,當時該超市叫來120救護車將其送往醫院治療。此后,該超市僅支付了部分醫療費,不愿承擔其余醫療費和相關損失費。馬某于是向延安市工商局寶塔分局投訴。
【維權結果】經執法人員調查,馬某在該超市購物時被貨架上的廣告牌砸傷頭部屬實,但爭議焦點集中在賠償問題上。工商部門隨即提取了馬某住院資料、照片及相 關證據,并依據《消法》第18條“經營者在經營場所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之規定,組織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超市同意付清馬某醫療費3.5萬元, 并一次性賠付其它費用2.6萬元。
案例六:逾期交房不退房款案
【案例回顧】李先生向寶雞市某房地產公司支付112750元購房,但該公司卻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房。為此,李先生不滿意要求退房,但公司不同意退房退款,只給李先生退還了6萬元,余款5萬多元多次推諉不予退還,李先生無奈向工商部門尋求幫助。
【維權結果】經調查,李先生與該公司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未按期交房視為違約,需全額退還購房款。執法人員依據《合同法》組織雙方調解達成了協議,房地產公司向李先生賠禮道歉并退還了購房余款52750元。
案例七:銷售手機以舊充新案
【案例回顧】2014年4月,小李在安康市某商家購買了一部蘋果5S新手機,購買后小李發現手機在當年2月就已被激活,且發票注明的手機串碼與手機上的不一致,要求商家換貨,商家不予處理,小李于是向城西工商所投訴。
【維權結果】經調查,小李所買手機內部的電子串碼和內側標簽串碼不一致,確系翻新手機。工商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 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及第五十條之規定,組織雙方調解達成了協議,商家向小李退還全額購機款。工商部門對商 家銷售翻新手機行為另案處理。
案例八:使用問題除草劑受損案
【案例回顧】2014年11月,岳先生向寶雞市工商局金臺分局投訴,反映其近期在某商家購買的10包除草劑使用后導致4畝小麥發黃枯死,商家不予賠償。
【維權結果】調查表明,岳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且出示了購買除草劑小票。工商部門依據《消法》第52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 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和第62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 行”之規定,組織雙方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商家最終賠償了4畝小麥產量折價損失2800元。
案例九:耐用商品舉證責任倒置案
【案例回顧】2014年12月,榆林市工商局高新分局接到張先生投訴,反映其在某汽貿公司購買的價值9萬多元的小轎車使用不到10天,在行駛時突然左前輪爆胎,致輪轂折斷,但該公司以人為操作不當為由不予處理。為此,張先生向工商部門投訴。
【維權結果】經查,張先生反映情況屬實。工商部門依據《消法》第23條“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等耐用商品,消費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 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之規定,要求被訴方提供張先生操作不當的證據同時組織調解,最終經營者向張先生賠禮道歉并免費更換了受損的輪 胎和其它配件。
案例十:電視購物開箱損壞拒退案
【案例回顧】2014年8月,趙先生在某電視臺購物頻道購買了一臺液晶電視,到貨開箱后卻發現該電視屏幕破裂,且送貨人員開具的證明也載明開箱即發現屏幕破裂的情況,但購物頻道堅稱已開箱不予處理,趙先生無奈反映到工商部門。
【維權結果】工商部門查實情況后,依據《消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之規定,組織調解使雙方達成協議,購物頻道向趙先生賠禮道歉并為其更換了新電視機。 (記者 徐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