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趙明趙蕾)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打擊報復司法機關辦案人員的,各級黨委應當責成紀檢監察機關認真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陜西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強調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開展司法活動,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法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領導干部非依法定職權,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對案件提出處理要求的,屬于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行為。”《實施辦法》明確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行為: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辦案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實施辦法》強調,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打擊報復司法機關辦案人員的,各級黨委應當責成紀檢監察機關認真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同級黨委的意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報告同級黨委,通報同級黨委政法委。
領導干部有本實施辦法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照黨紀政紀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有打擊報復司法機關辦案人員行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照黨紀政紀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