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提交供暖計費提案

  昨天中午,記者來到崔自強老人的家中,他從一個文件袋里拿出一沓子文件說,關于去年計費標準的問題,他先后咨詢過西安市物價局、西安市市政熱力公司等部門,并起草了《關于完善熱力公司收取供熱規定的提案草案》,由西安市十三屆政協委員潘中印立案,并提交市政協十三屆四次會議,提案號為第378號。

  老人說,提案說到,采暖設施由于建房時間不同,有很大區別,近期建的房子臥室、客廳、餐廳、廚房、廁所全部都安裝有暖氣,樓梯走廊是全部封閉的,暖氣主管從樓道中走,然后以并聯方式進入各家。老房子就不同了,最早的建在“一五”期間,建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的也有,初建時都沒有安裝暖氣,暖氣是后來加裝的,當時由于單位鍋爐容量小,多數單位只是給臥室安暖氣,其余不安,而且大多數都是串聯方式走管,為了節能主管從臥室中走過。

  另外,樓梯走廊雖在樓中,但是皆無門,建時雖有窗,因年久失修窗玻璃也都損壞了,到處通風(簡稱老房)。還有的初建時樓梯走廊就是與大氣相通,其余與老房完全相同(簡稱舊房),此類房分攤公用建筑面積的氣溫與大氣一樣,最低時可達零下5~6攝氏度,遠遠低于熱力公司供暖保障溫度的下限標準16攝氏度。個別老(舊)房在加固改造時增加了十平方米左右的臥室,這新增臥室也沒有安裝暖氣,沒安暖氣的房間室溫全部低于供暖標準下限16攝氏度很多。

  供熱對象存在如此的差別,可是在收費時卻是一刀切,只要給這個樓供了熱,就按蓋樓時平面設計圖所計算出來的總建筑面積收費,可是對住戶來說,總建筑面積是由住戶的使用建筑面積加分攤公用建筑面積(樓梯、走廊、電梯間、布線布管室等)構成的,按該公司的工作人員解釋,不管分攤建筑面積通或不通大氣,只要在房檐下就算建筑面積。

  老人說,供暖收費都按面積或按流量計費,即“兩部制”,以100平方米的住房為例,如果你所在的小區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費的話,居民最終負擔價格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8元,那么您所交的費用就應該是100平方米×5.8元/平方米/月×4個月=2320元;如果你所在的小區是按流量計費的話,那么在你所交的費用中就包含了兩個部分,一個是固定熱費,另一個是變動熱費。其中固定熱費占30%,變動熱費占70%。按照今年的規定,居民最終負擔價格每千瓦時不得超過0.16元。那么你所交的固定熱費應是100平方米×5.8元/平方米/月×30%×4個月=696元,而總費用為696元+計量表裝置讀數×70%×0.16元/千瓦時。

  非“兩部制”建筑過渡期內按供熱面積收費

  崔自強老人拿出一份西安市物價局2015年4月20日對市政協十三屆四次會議第378號提案的復函(市物函[2015]7號):

  關于居民用熱按建筑面積收費問題:2011年10月,西安市物價局依據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熱價格的通知》(陜價價發[2011]146號)精神,下發了《關于調整城區集中供熱價格的復函》(市物函[2011]178號)文件中對按面積收費的居民用戶規定:計費標準按建筑面積收取熱費。西安市集中供熱價格與全省政策相一致都是按可供熱建筑面積核定供熱價格的,所以按建筑面積收費是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

  關于按面積收費不應含公共分攤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7]1195號)文件中也明確了對暫不具備按照兩部制熱價計費條件的建筑,在過渡期內可以實行按供熱面積計收熱費,并要盡快創造條件實現按照兩部制熱價計費。

  對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采暖建筑工程,實行按熱量計費,對老小區組織實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到目前為止,改造項目共計17個小區,改造面積267.67萬平方米,受益居民17499戶,已到賬中央財政補助資金4090.27萬元;已到賬省級配套資金328.5萬元;實施改造的供熱公司自籌資金790萬元。改造內容:分戶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小區熱網水力平衡裝置、部分換熱站水泵變頻及氣候補償裝置等。

   赴老舊小區“調研”老房供暖問題

  老人說,關于供暖計費標準的問題,他于3月29日前往西安東郊韓森寨36街坊昆侖機械廠生活區,進行了實地調查,發現該廠生活區也有部分老房,被調查人住的就是老房,供暖也是只給居室安裝了供暖設施,主管從居室走管,廳和廚房、廁所無采暖設施,樓梯走廊也無暖氣管經過,與西郊的老房完全相同。這個小區的供暖收費起初也是按包含公攤面積的總建筑面積收費,第一年就是這樣收了。當職工發現后,提了異議,隨后經過與相關部門協商,問題得到了解決。結果是按使用面積收費,面積數以房產證或者購房合同的記載為準;由于廳和廚房、廁所無取暖設施,只按使用建筑面積的90%收費;將上一年度多收的費用退回給原繳費者。

  崔自強老人拿出一份《陜西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我省集中供熱價格的通知》(陜價價發〔2011〕146號),翻到“理順供熱銷售價格”相關規定時,指著文件說,“我省居民類供熱銷售價格,按面積計費的提價水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0.5元,調整后的用戶終端銷售價格(含熱交換站到用戶的損耗和費用,下同)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5.8元;以流量計費的居民供熱銷售價格按照每吉焦一個采暖季可供熱建筑面積2平方米左右的比價關系予以理順,居民用戶終端銷售價格每吉焦不超過44元。非居民用熱按面積計費終端銷售價格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7.5元;按流量計費終端銷售價格每吉焦不超過59元。

  老人說,該項規定里明確指出了“可供熱建筑面積”這個字眼,并要求各地要加強對集中供熱價格的監管檢查,嚴格審核集中供熱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明確集中供熱終端銷售價格,嚴禁供熱各環節變相加價。同時要加強對小區自備鍋爐供熱價格的監管,采取價格協商備案等有效措施,使其價格水平保持基本穩定。文/圖本報記者趙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