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男子袁某因生意原因向朋友借款150萬元,并約定月息3.5%,后來陸續還了一部分,剩了144萬一直不還。對方就把袁某告到了法院,經過一審、二審,最終袁某敗訴,但他拒不還錢。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劉海亮:“袁某名下有房產一套及大切諾基越野車一輛,但袁某拒絕提供這輛車的下落。本院請求交警部門在陜西省公路區域范圍內緝查布控涉案車輛。”

  2016年12月9號下午3點多,延安市富縣交警隊的指揮大廳接到攔截指令,一輛被省交警總隊布控的車輛,正從延安市區駕駛通過富縣。執勤交警將這輛車攔截后,通知了法院,而這輛車就是袁某名下已被查封的車輛,執行法官跑到富縣,將這輛只跑了2萬多公里的大切諾基開回西安。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劉海亮:“當時這個車輛扣回來,車輛的實際占有人并非袁某本人,經過了解,袁某以低于市場價格20萬元的價格將車輛私自轉賣給案外人秦某。袁某的這個行為已經符合隱藏、變賣、轉移法院查封財產。”

  法院認為,袁某的行為極其惡劣,袁某也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被提起了公訴,而被拘留后,袁某的態度也有了很大轉變,法庭經過審理后,也做出了一審判決。

  審判長:“被告人袁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