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識兩個月便登記“閃婚”,男方還付給女方10萬元彩禮。可好景不長,這對夫妻卻因瑣事時常發(fā)生口角,開始分居。感情走到盡頭,男方起訴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婚前給付的10萬元彩禮。

  王強(化名)與徐麗(化名)經(jīng)人介紹認識,相識兩個月便“閃婚”。訂婚時,徐麗向王強索要彩禮款10萬元。為支付彩禮,王強四處借款,在結婚前支付給徐麗。結婚后,王強和徐麗用彩禮款購買了一輛面包車。此后,因為瑣事,王強與徐麗經(jīng)常發(fā)生口角,甚至打架,兩人也分開居住。這樣的“冷戰(zhàn)”持續(xù)了兩年多時間,王強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與妻子徐麗離婚,并要求返還婚前給付的彩禮10萬元。

  離婚了,送出去的彩禮能要回來嗎?辦案法官介紹,婚前,王強給付徐麗的彩禮10萬元,至起訴時王強的借款尚未償還,家庭生活困難。故對徐麗索要的彩禮款應酌情返還王強。最終,法院判決夫妻兩人離婚,用彩禮款購買的面包車歸王強所有。

  蓮湖區(qū)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介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jīng)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但只有兩種情況例外:一種是結婚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種是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報記者謝斌通訊員周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