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何向陽記者謝斌)面對他人毆打,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對方捅傷,隨后向公安機關投案。近日,西安市長安區法院審結了這起防衛過當致他人重傷的案件,被告人趙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又8個月,宣告緩刑兩年。趙某未提出上訴,原告李某及公訴機關均未提出抗訴,該案現已生效。

  2017年10月,在西安市長安區韋曲街辦某酒店十字路口處,房東李某、朱某等人與被告人趙某發生爭執,后李某等人取來洋鎬把對趙某進行毆打,趙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李某腹部捅傷后離開現場,并到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韋曲派出所投案。后經司法鑒定:李某本次外傷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傷殘等級為九級。

  長安區法院受理該案后,李某向法院同時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趙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要求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不存在致人傷害的故意,也未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更未追求損害結果的發生,其行為系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經長安區法院合議庭多次主持調解,雙方先就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由趙某的家屬代其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9萬元,李某對趙某的行為表示諒解。隨后合議庭成員在反復觀看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并結合本案的其它證據,最終依法認定趙某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依據趙某具有的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趙某作出判處有期徒刑1年又8個月,宣告緩刑兩年的判決。

  (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