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秦都市報
近日,西安市雁塔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職務之便私吞公司錢款,被發現后仍不知悔改,繼續以這種手段作為自己的“生財之道”。檢察官以案說法,向市民普及宣傳“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的不同之處,希望以此提醒大家知法守法。
案例 男子私吞公司13萬元項目款
犯罪嫌疑人閆某是河南人,今年26歲。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閆某在擔任西安某有限公司銷售部項目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聯系客戶收取項目款。其給客戶出具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卻只將所收的一部分款項交給公司財務,其余沒有上繳的,自己拿來揮霍。
2017年12月,該公司統計2017年的賬目時,發現閆某有十幾萬元項目款項沒有上繳。公司法人劉某便找到閆某詢問情況,閆某承認自己有109603.28元沒有上繳公司,然后給公司寫了欠條和保證書,承諾2018年8月份之前,將這筆錢全部還清,每月還款不低于3000元。
然而,2018年3月,該公司再次發現閆某私吞公司款項。其中,其在3月13日收取客戶剩余尾款11550元未上繳公司,3月14日在曲江制造業博覽會收取客戶押金160元未上繳公司,3月15日在綠地筆克能源展收取客戶電視機租賃費1200元未上繳公司。
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調查發現,截至2018年3月21日,閆某利用職務便利,共計侵占該公司131678.28元已全部揮霍。經審查,閆某對這一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雁塔區檢察院認為,閆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涉嫌職務侵占罪,于近日對閆某提起公訴。
說法 啥是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與侵占罪有什么不同?怎樣區分?雁塔區檢察院檢察官釋法稱,這二者主要有三方面不同。
一是犯罪對象不同。檢察官稱,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行為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財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范圍較廣,所有具有所有權關系的財產,幾乎都可以成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二是客觀表現形式不同。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是利用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將其數額較大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并且只要實施了非法占有即構成犯罪;而侵占罪在行為方式上表現為,將數額較大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或交出的行為,并且拒不退還或交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三是犯罪主體不同。檢察官解釋,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財物的人員;而侵占罪的主體是任何持有他人財物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