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間因借款、委托辦事,發生錢款往來,本就是常事。但一筆筆“糊涂賬”往往導致雙方劍拔弩張,熟人變成了“仇人”。長安區人民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件,相處幾十年的好友最后不得不鬧上法庭。

  原告老呂與被告老姜本是多年好友,2014年,老呂的兒子即將結婚,全家人都在為籌備婚事忙碌。老呂想買一輛汽車送給一對新人。老姜向老呂說他可以托人找內部渠道,以優惠價格買車。老呂聽聞后很高興,同年4月10日,他把21萬元交給老姜,老姜向老呂寫了一張“今借老呂貳拾壹萬元整”的借條。之后,老姜托袁某為老呂買車,并將所收的21萬元交于袁某。袁某也給老姜打了一張收條,內容為“今收到老姜途觀車款貳拾萬零伍仟元,原車價貳拾伍萬肆仟捌佰元整”,并退給老姜5000元。這一情況,老姜并未告訴老呂。

  同年7月,等了3個月的老呂越等越著急,孩子的婚事不能耽誤,只得另購車輛。與此同時,他也向老姜提出要求退還車款。可是,老姜所托之人不能購回車輛,也無法退回。為了把錢要回來,老呂到長安區法院起訴老姜,要求對方退還購車款21萬元并承擔利息。

  庭審中,原告老呂向法庭提供了被告老姜所打的那張“借條”以及他在銀行取款的憑單,證明自己取出21萬元交給被告。被告老姜對原告提供的“借條”及取款憑證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自己雖寫下借條,但雙方之間并非借款關系,收到原告21萬元是受其之托購買車輛。

  被告老姜向法庭提供了袁某為其所打的“收條”,證明自己已于2014年4月10日將原告的購車款交于袁某。另一人高某又為袁某打了“收條”,證明袁某已將錢交給了高某,讓高某幫忙購車。后來,高某因涉嫌詐騙,已被公安機關抓獲。

  長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委托被告為購買車輛,將21萬元交于被告,盡管被告收款后為原告打下“借條”,但雙方之間不屬于借款關系,應為委托合同法律關系,雙方均表示認同。老姜接受老呂委托后將款交于另一人,并托其為老呂購車,但所托之人并不認識老呂,且老呂也無明示同意第三人辦理購車業務,可以確認被告老姜將車款交于他人屬于另一委托關系。原告老呂與另外委托之人無直接法律關系,無法主張或追要車款,老姜有義務承擔追索損失之責。雖然高某的詐騙案已經報案,但這起刑事案件與本案無直接法律關聯,因此,被告要求駁回原告起訴的理由不能成立。

  與此同時,被告明知所托之人并非賣車機構,所謂“收條”上的價格也明顯低于正常售價,卻聽信所言,僥幸認為可以買到優惠車輛。作為成年人,被告應該了解如此低價購車是否真實可信,其減價渠道是否合法、可行。而被告老姜僅憑有人已購到低價車就認為購車渠道可靠,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所以原告老呂有權主張其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在這起案件中,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被告老姜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償還原告老呂損失210000元,案件受理費由雙方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