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漏油事件視頻截圖。奔馳漏油事件視頻截圖。

  西部網訊 西安市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今日(5月27日)對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利之星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家用轎車,銷售過程中存在夸大、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兩項行政違法行為,合計處以一百萬元罰款。針對這一行政處罰決定,陜西省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會會長、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碩士生導師鄭艷馨教授接受了記者專訪。

  汽車質量缺陷問題客觀存在

  本案中,消費者在4S店提車當天就出現發動機泄漏機油,正常情況下任何一個消費者都難以接受。經執法機關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雖然排除了經營者修理、更換涉案車輛發動機的懷疑,但發動機曲軸箱內多出一顆螺絲釘,導致在發動機工作中缸體受到螺絲釘沖擊造成缸體破裂,說明涉案轎車確實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形。根據執法機關的調查,綜合西安利之星公司與汽車進口商間購車協議中對車輛質量的約定、PDI檢查記錄和在庫商品的維護記錄等證據材料,以及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來看,經營者自身難以發現該問題,只有涉案車輛行駛后上述質量問題才可能被發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根據該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經營者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本案中,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存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商品的違法行為,除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據了解,雖然質量問題發生在產品生產環節,且該公司最后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并退換了車輛。但從一開始西安利之星公司在與消費者協商過程中,對存在的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家用轎車問題,不能正確理解《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造成了重大社會影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了罰款五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夸大隱瞞事實 誤導消費者

  據調查,西安利之星公司在代為消費者辦理貸款時,已從奔馳金融機構收取相應勞務報酬,但其隱瞞了奔馳金融汽車貸款審批后,具備相關條件即可放款的真實情況,誤導W女士(化名)與元勝公司簽署墊款服務協議并支付了服務費,也從中獲取了收益。而客觀上元勝公司也并未形成實際事實上的墊款。西安利之星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十二)項所規定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夸大、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禁止性規定。該行為比較隱蔽,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應予以處罰。

  對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夸大、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行為的,《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根據上述規定,雖然西安利之星公司在本案中尚未取得違法所得,但其違法行為具有一定隱蔽性,應予嚴懲以警示行業亂象,因此決定對西安利之星公司依法處以五十萬元的罰款是適當的。

  本案中,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西安利之星公司兩項違法行為作出罰款,與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一基本原則要求相符。

  其他違法嫌疑人另案處理或移送處理

  從在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調查處理結果中,執法部門對元勝公司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已另案查處。對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產品的行為,已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對于執法機關的上述決定,鄭艷馨教授表示,對不同的違法主體另案調查,既是法律的規定,也是核實案情的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而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為涉案車輛進口商和西安利之星公司的供貨商,應當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相應法律責任,我市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向有管轄權的有關地方部門移送,是符合法律要求的。相信有關市場監管部門,都會根據調查結果依法處理。

  鄭艷馨教授認為,市場監管部門的這一處罰決定,是綜合考慮西安利之星公司個案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的。嚴肅查處這一個案,既能在西安市汽車銷售領域產生警示作用,同時也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落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對汽車銷售行業開展專項整治,破除消費者反映強烈的車市潛規則,堅決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