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西安的建筑物命名可不能再“任性”了,廣場、小區……可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記者近日從市政府獲悉,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發《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指出不得使用怪誕、虛夸、含義不明的詞語命名,杜絕“大、洋、怪、重”等不規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辦法》提倡使用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及與我市歷史文化風貌協調一致的名稱,為我市建設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國際化大都市服務。

▼建筑物命名不得采用損害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格調低俗以及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不以宣揚封建權貴、迷信色彩的詞語命名。
▼除具有歷史文化淵源和外國企業品牌外,不得以外國人名、地名、漢譯外語詞語、外文書寫的詞語命名本市建筑物。

▼除紀念類建筑物外,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義的標志性建筑物名稱命名建筑物。
▼不得使用非申請人擁有的知名商標、品牌名稱命名建筑物;以申請人擁有的商標、品牌名稱命名建筑物的,該名稱中應冠有顯示其方位的詞語,以體現建筑物名稱的指位功能。
▼市區、縣域范圍內的建筑物名稱不得重名、同音。
▼建筑物名稱通名禁止同類通名重疊使用,如××大廈廣場等。▼住宅區及商住類建筑物(群)通名為“樓、廈、園、苑、城、寓、墅、庭、舍、廬、居、邸、軒、筑、坊、里、院、宅、閣、府、榭、廣場、新村、山莊、街區、小區、小鎮”等。
▼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為“樓、廈、園、苑、城、宮、館、閣、廣場、中心”等。
▼住宅區、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區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實不符、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作通名。較大規模的住宅區、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內部組團名稱,內部組團名稱必須符合通名的技術規范。

《辦法》規定,使用通名應符合其適用范圍。其中,以高層建筑為主的建筑物不允許以廣場命名。小區一般指占地面積和建筑規模較大,有較為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其主體住宅建筑不應少于2幢。閣、軒:一般指地上不超過7層(含7層)的單體辦公、文化、商業、住宅樓。
未列入《辦法》的通名,需由地名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經論證通過并制定該通名適用范圍和技術規范后方可使用。

凡不符合《辦法》的建筑物名稱,應予以更名。同時,建筑物名稱未經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聞報道、廣告語中使用。各類地名標志、房地產廣告必須嚴格使用經審核確定的建筑物名稱,不得增刪或更改其字詞。
建筑物產權單位、物業管理部門或其他使用人在辦理有關行政審批手續時,應使用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的建筑物名稱。擅自給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門應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標準名稱,并限期改正。《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