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后者應依法為前者繳納社會保險。但個別用人單位為減少開支,并未按要求為職工繳納社保,那么職工在工作期間生病產生的醫療費,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西安市未央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保而引發的案件。
2011年6月起,原告馮女士入職被告某酒店工作。在職期間,雙方簽訂3次勞動合同,但某酒店一直未給馮女士繳納社會保險。2019年8月30日,馮女士在工作中突發疾病入院治療,某酒店在墊付了部分醫療費后不再支付任何費用。因馮女士家境困難,無力承擔后續醫療費,無奈申請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某酒店賠償因未給其繳納社保造成的損失。
未央法院綜合審判庭李波法官考慮到經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算數額,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而原告馮女士治病急需用錢,遂對被告某酒店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希望其用積極的態度解決問題。同時疏導原告馮女士情緒,避免病情加重。經過法官多次耐心溝通,原被告終于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同意解除勞動關系,被告某酒店一次性支付原告馮女士醫療費、病假期間工資、后續治療費及經濟補償金。
法官就此案說法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案的圓滿解決,也給試圖‘鉆空子’的用人單位敲響了警鐘。”李波法官說,個別用人單位為節約用工成本,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看似節省了部分成本,其實是違法行為,將要承擔法律責任,實在是得不償失。作為勞動者,可理直氣壯地對該行為說“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