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細化幼兒園收費管理,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

  4月7日,記者從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修訂后的《陜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印發。

  《實施細則》指出,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住宿費是指幼兒園向在園過夜住宿的幼兒提供住宿服務(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費用。

  幼兒園收費實行屬地分類管理。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政府投入、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意見,經同級發改、財政部門審核后,發改、教育、財政三部門共同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執行,并抄送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

  各設區市發改部門應會同教育、財政等部門建立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3至5年核定一次保教費收費標準。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在抵扣政府投入后合理確定。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并按管轄權限,抄送當地發改、教育、市場監管部門。

  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為伙食費(含餐點)1項;可收取的代收費包括體檢費、保險費2項。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

  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住宿費可在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未開學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