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榆林訊 (記者 馬廣浩)近日,有媒體報道“靖邊保障中心書記姚勤社違規建售商住樓”。8月6日,西部網記者從靖邊縣紀委了解到,紀委已針對此事介入調查。

  靖邊市民實名舉報政府官員違建商住樓

  日前,一封靖邊縣居民鐘建斌、謝飛強實名舉報的公開信出現在微信和各大論壇中,公開信中稱:靖邊縣住房保障中心書記姚勤社,于2010年在靖邊縣城區天賜路違規建售商住樓,至今沒有通過綜合驗收,但是2011年7月開始已經全部向外出售、租賃。

  舉報人稱,姚勤社曾任靖邊縣住建局副局長,兼任監察大隊隊長,現任靖邊縣住房保障中心書記。早在2010年,姚勤社任靖邊縣城建監察大隊長時,在靖邊縣天賜路建成三棟商住樓,靖邊縣的老百姓叫其“天賜小區”。

  商住樓未通過驗收

  舉報人提供的天賜酒店租房合同顯示,該房租于2011年7月8日,但據媒體報道,靖邊縣住建局提供了一份檔號為3886的卷宗顯示,所謂的“天賜小區”,其實是王某某、石某某、劉某某、劉某、楊某某、馬某某等六人申請聯建的商住樓,審批日期為2012年4月1日。

  另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顯示,劉生某天賜路西批建面積2388平方米,石雨某天賜路西側批建面積為3045.3平方米,王某批建3045.3平方米,楊某批建2352平方米,馬某批建1456平方米,劉某批建3746平方米,總面積為16032.6平方米,【證書編號610824201200011】號至【201200016】號。

  但據舉報人透露,該商住樓共有78戶,120平米的有39套,160平米的有39套,總面積為10920平米,賓館是地下一層、地上八層,總建筑面積為9150平方米,兩處合計總面積達到20070平方米,超出審批總面4037平方米。

  在住建局向媒體提供的規劃圖紙中,此聯建商住樓共規劃了兩棟樓,其中一棟是商住樓,一棟為賓館。

  8月3日下午,記者在該賓館后院看到一棟三層住宅樓,賓館工作人員稱,該樓房用于賓館員工住宿。

  同時舉報人還反映,他們所租賃的賓館和已經出售的住宅樓都未通過綜合驗收。據三秦都市報記者報道,靖邊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辦公室徐主任證實,由于該聯建商住小區的基建手續不全,所以一直沒有通過綜合驗收,這種情況是不可以交付使用的。

  靖邊縣紀委已介入調查

  在靖邊縣住建局提供的審批材料中,并未顯示此聯建商住樓與姚勤社有關,但舉報人稱,他們于2011年7月8日與姚勤社簽訂了租賃合同,承租了天賜路的賓館及后院的三層小樓,取名天賜賓館,每年需支付270多萬元的租賃費。合同上顯示的出租方簽字人為姚勤社的妻子高治琳,“這房子是牛春林、白玉柱和姚勤社三個人建的,當時租賃合同中,高治琳的簽名是姚勤社代簽,并按了姚勤社的手印。”

  在舉報人向記者出具的證據材料中,還有兩張姚勤社親筆簽名的收條,分別是100萬和20萬的房租費,而這些錢最終都匯入姚勤社妻子和兒子的私人銀行賬戶。

  另外,靖邊縣人民法院在2012年9月10日一份《牛春林、姚勤社與陜西蔭華科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2】靖民初字第01692號)》顯示,原告牛春林、姚勤社與被告陜西蔭華科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陜西蔭華科工貿有限公司未按合同條款規定,給姚勤社的商住樓安裝電梯,因此姚勤社、牛春林起訴了陜西蔭華科工貿有限公司違約。

  舉報人稱,對于姚勤社作為一名黨員干部違法亂紀,他們已經向靖邊縣紀委舉報過,但是沒有得到任何答復。

  8月6日,靖邊縣紀委書記王志琴告訴記者,在媒體報道之前,縣紀委確實就收到過關于此事的舉報材料。“目前,縣紀委已介入調查。”

  8月7日,記者在靖邊縣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姚勤社已經十幾天沒有上班,該中心黃主任告訴記者,“姚書記最近因為身體不適,以及家中一些事宜,暫時請假了,看完病處理完事就來上班。在7月29日時給我打過一個電話,現在應該還沒有上班。”

  知情人:靖邊存在多處政府官員參與的違建

  舉報人還告訴記者,在靖邊有很多的違章建筑,“就以酒店為例,環亞酒店、春夏秋冬酒店、夏州酒店、圣寶商務酒店等等多處都是違規建筑,而且都有政府官員參與,甚至就是政府官員自己的私產。”

  記者走訪發現,環亞酒店位于靖邊縣城區主干道人民路上,從該酒店向北600米左右,就是春夏秋冬酒店,夏州酒店則位于民生路上。當地市民告訴記者,這幾家酒店在靖邊屬于比較有檔次的,生意也不錯。

  這些酒店是不是違規建筑?有沒有當地政府官員參與?8月7日,記者來到靖邊縣住建局了解情況,該局盧副局長稱,查閱審批手續需要王錦飛副局長同意后,到規劃股查閱,“但是王副局長和規劃一股的張股長都休假了,王副局長下周才能上班。”盧副局長告訴記者,王副局長上班后,讓他與記者聯系。

  截止發稿之前,沒有接到靖邊縣住建局的電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各級政府部門對違法建設嚴禁以罰代批、以罰代管、亂收費、亂罰款,對明知故犯的除責令上繳罰款、收費外,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并由該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拆除違章建筑,對不作為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