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訊(陜西廣播電視臺《第一新聞》記者 強曉軍 靳龍)寶雞麟游縣河西村深處大山深處,平常很少有外地人來往。可最近有一幫神秘的外地人經常光顧他們村,早出晚歸的進山卻不是游山玩水,那么他們到底是干什么呢?來看記者的調查。
4月10日記者在四面環山,比較偏僻的寶雞麟游縣崔木鎮河西村毛家溝組看到:有電纜從一個洞口里面拉了出來,突然出現2名男子說,他們是外地人,這段時間在這里鑿洞雇傭了專人在挖龍骨。前兩天有人檢查,所以這兩天停工著呢。
記者:“那(龍骨)出來是啥樣?”
男子:“碎片片子。”
據這名男子說,山洞很深,有積水也缺氧。
男子:“里面太危險了,你們別進去,進去出都出不來,這要300多米,進去水都到這地方了。”
記者:“這(山洞)里面有水呢?”
男子:“有水有泥,你看那有抽水的管子。”
記者:“一天能挖多少?”
男子:“10來公斤,有時候啥也不見(龍骨)。一公斤20塊錢,你要不,你要來拿車拉吧。”
當地村民說,這些人在這里挖龍骨已經有半年多了。
村民:“天天來著呢。”
記者:“從啥事開始在這來呢?”
村民:“從去年就到這來了,一斤賣十幾塊錢,一天一個人挖要幾百塊錢呢,過年人家都沒停。”
據了解,龍骨是古代哺乳動物的骨胳的化石,那么私自挖龍骨的違法嗎?4月11日,記者來到麟游縣國土資源局,執法人員說:2014年相關專家對這里的龍骨進行取樣鑒定,初步判斷這些龍骨為“古生物化石”。私自挖龍骨的現象2011年以來比較嚴重,他們也曾和公安機關聯合打擊過,在日常執法中也想過很多制止采挖的辦法。但處理上有難度。
寶雞市麟游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股股長馬忠平:“(挖龍骨的人)來了以后,身無分文,給他們要管吃管食宿,給我們執法也造成很多困難。”
我國《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36條規定: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整改,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20萬到50萬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記者從當地公安部門了解到,私自采挖龍骨,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處罰依據,刑法上要追責,有相當嚴格的要求。
寶雞市麟游縣公安局副局長魏安文:“《刑法》第328條第二款規定,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這個行為,觸犯《刑法》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調查處理。一但有盜掘古生物化石這個行為,就需要行政執法部門做進一步鑒定,鑒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這樣才能夠咱立刑事案件的標準。”
目前,他們公安機關在查處私挖龍骨上,只能是配合國土部門執法。
寶雞市麟游縣公安局副局長魏安文:“這個國土部門是主要的執法力量,我們只是配合力量,協助其執法。”
一邊看似有法可依,可實際對于私挖龍骨的執法過程中由于缺少核心鑒定證據,致使法律在執行中大打折扣。我們希望相關執法部門積極完善執法中的盲點和證據,讓私挖龍骨的現象不再回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