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陜西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陜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兩部與民生相關的法規今日起施行。今后,生活噪音揚塵都歸城管管;城管執法人員需持證上崗;漲薪降薪應集體協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何少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張虎成,省住建廳巡視員張陽,省總工會副主席趙霞等介紹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A
省住建廳負責全省城市管理工作
哪個部門負責陜西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職責?城管到底管什么?怎么執法?《陜西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全規定清楚了。
“2016年9月,省委、省政府出臺《陜西省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職責。”張陽說,省住建廳已成立城市管理處和城市執法監督局,下步將進一步理順體制,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指導督促地方按照《條例》規定,整合市政、環衛、園林綠化和城市管理執法等相關職能,建立省、市、縣三級城市管理協調機構,及時協調解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
B
城管執法時應不少于兩人需亮執法證
這次條例針對這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規范,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從執法權限和范圍、執法規范、執法協作、執法監督等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應當著統一制式服裝,配戴統一標志標識,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范。執法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和法律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取得《陜西省行政執法證》。進行調查、檢查等執法活動時,應當出示《陜西省行政執法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應當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等。
C
協管人員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條例》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并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培訓、考核、獎懲、保障、退出等制度。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人員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D
將適時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
漲薪降薪應集體協商。《陜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明確: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加大職工工資調整幅度;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無力維持現有工資水平的,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適當調整工資水平。
是不是只有大企業才能進行工資協商?像某一片的小吃店這樣的微小企業也可以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嗎?《條例》規定:鄉鎮、街道、產業園區等區域內同行業或中小企業集中的,可以由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與企業方代表進行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尚未組建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的,可以由當地地方工會代行協商。
張虎成說,完善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適時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定期發布工資指導線,開展薪酬調查,主動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等相關信息數據,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依據。建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導,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參與的勞動關系預警機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理機制,形成快速反應和處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E
工資集體協商不是一味“漲工資”
在當前經濟形勢下,部分民營企業運行困難,甚至面臨破產倒閉的風險,對于這部條例,有些民營企業和個人不理解,甚至比較抵觸,認為《條例》是在給他們“找事”。
“事實上,不只是部分民營企業不理解,這部條例在審議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過異議。甚至于我們的立法人員在條例初審時也有疑惑。但經過我們充分的調研論證,認為制定這部條例是必要的。”何少林說,推行工資集體協商是要“形成反映人力資源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不能單純地把工資集體協商理解為“漲工資”。“我們在條例的第十九條規定了協商確定工資水平的參考因素,在第二十條也規定了企業經濟效益下降,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適當調整工資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