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艷 通訊員 陳哲 實習生 韓丹)8月30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根據近三年我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我省決定上調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并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

  本次調整的范圍和對象為,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調整標準和原則為: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上世紀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89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698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生活護理費:各統籌地區以2015年本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