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訊(陜西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 記者 張少輝) 近日,一條漢中4歲小男孩走丟尋親的消息在一些微信、微博公眾平臺廣為傳播。那么,小男孩目前找到失散的家人了嗎?他又是怎么走丟的呢?

  7月7號下午6時許,漢中的一家微信公眾平臺發布了一則尋親公告,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從公告內容中記者得知,尋親的是一名走丟的4歲男童,被警方送往漢中市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臨時安置監護。7月8號上午,記者在漢中市未成年保護中心見到了這名4歲男童小古。見有陌生人到來,小家伙本能地低著頭,一副膽怯的樣子。

  漢中市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工作人員 陳嬌梅:“孩子剛開始的時候不愛說話,我們就啟發他,讓他性格開朗一點?!?/p>

  經過保護中心工作人員的一番開導和互動,小古漸漸地與大家交流了起來,他還要求記者將他的圖像拍攝下來,想辦法發送給他媽媽。

  小古:“把視頻發給我媽媽,因為我看過電視里面(丟失的人)發了個視頻,他爸爸就會發現他找到他。哦,是吧,媽媽是不是就利用這個消息找到你了。是的。我們陽陽(化名)是不是很想見媽媽?是的。”

  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小古是在6月26號被漢中市漢中路派出所的民警送來的,已經在這里生活了12天。

  漢中市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副主任 李磊:“接到這個孩子以后立即啟動了這個危機干預預案,安排了專人24小時陪護,然后有送往咱們定點的醫院進行健康檢查。這個孩子的健康沒有任何問題?!?/p>

  在和漢中市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的叔叔阿姨相處的過程中,小古一直表現的很懂禮貌。小古多次向照顧她的阿姨表示,自己非常想念媽媽,并對媽媽的電話號碼倒背如流。

  漢中市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工作人員 陳嬌梅:“晚上兩點鐘左右的時候,孩子突然間從床上坐起來了,然后他就問阿姨我媽媽什么時候過來接我?!?/p>

  漢中市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小古進行照料的同時,積極走訪調查,尋找了解小古家人的詳細情況。

  漢中市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副主任 李磊:“這個孩子的父親因為個人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他的奶奶、外公外婆也是因為個人的身體原因,年事已高,也不能履行這個監護職責?!?/p>

  作為小古的第一監護人的母親,警方和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經過多次嘗試,均未能聯系上。直到7月8日上午11點左右,一位姓楊的女士來到漢中市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自稱是小古的母親,要來將他領回家。經過一番確認,工作人員證實,這名楊女士就是小古的親生母親。經過一番教育開導,楊女士表示自己認識到所犯的錯誤,并保證今后一定對小古盡好監護義務。目前,小古已由其母親楊女士接回家中。至于小古究竟是怎樣“走丟”在派出所門口的,楊女士表示不愿多談。那么,小古真的是“走丟”的嗎?事情的背后又有怎樣的隱情呢?

  在與小古的母親楊女士交談中,她告訴記者,小古出生至今一直由她親自撫養。近期,她查出自己得了病,需要手術治療。6月24號,她將孩子交給了其奶奶后,便去西安看病。小古到底是怎么在派出所門口走丟的,她不得而知。楊女士表示,她本人也是從網上看到孩子的尋親信息,才從西安趕回來的。然而,漢中市公安局漢中路派出所的民警告訴記者,小古并不是偶然走丟在他們派出所門口的,而是有人故意將他送來的。

  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漢中路派出所治安隊隊長 高軍:“小孩的父親四月份被我們強制戒毒之后,小孩被他的媽媽和奶奶陸續送來派出所三次,我們出去之后就見不到他媽媽和奶奶,然后每次手上有一封信或者書包有一封信,寫的意思就是無力撫養。”

  高軍說,6月25號下午3點左右,小古第三次出現在他們派出所門口,在小古隨身背著書包內,他們再次發現了小古媽媽寫的一封信,表示無力撫養小古,要將他交給社會撫養。警方多次與小古媽媽聯系都未果,小古的其他親屬也表示無力監護小古。無奈之下,經過與民政部門協商,警方于6月26號下午將小古交由漢中市未成年保護中心臨時監護。

  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漢中路派出所治安隊隊長 高軍:“她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給咱派出所施壓,就是讓我們派出所把小孩的爸爸從強制戒毒所里釋放出來,我們多次給她說明了,因為這是法治社會,強制戒毒之后,你必須強制戒毒期滿之后才能釋放。”

  陜西敏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常敏安:“她(小古家人)這個行為首先是違法行為,她這個出發點是錯誤的,以小孩的方式來要挾組織(辦案機關)放違法的人員出來,這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二十三條,擾亂機關辦公秩序?!?/p>

  常敏安律師表示,小古的母親及其家人,將小古隨意遺棄在派出所等機關單位,如果造成小孩流浪社會,或者發生其他有損小孩身心健康的嚴重后果,其母親及家人將構成遺棄罪。常敏安建議,如果類似的行為以后再有發生,也可以通過改變小孩的監護權的方式來保證其健康成長。

  陜西敏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常敏安:“具有法定撫養義務和監護義務的監護人,那么你損害了被監護人的權利,對他的成長不利的一些言行,那么像婦聯、當地婦女兒童保護中心,或者基層組織可以向法院向有關組織提起,要求變更她的監護權,或者對他的其他親屬做一工作,將他母親第一監護人的監護權變更為第二監護人,那么實在不行,社會的相關機構就要承當起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