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匆匆地來,再讓他們氣匆匆地走,這樣是不會實現案結事了的!如果案子再涉及子女撫養問題,那么因為雙方沒有冷靜下來的心態,匆匆處理雙方的情感糾葛,往往會讓無辜的孩子承擔不幸婚姻釀成的苦果,這是我不愿意看到的……”我的老師,張家堡法庭李欣法官,在承擔我們庭的家事審判試點任務后,經常這樣子給我說,還給我講一些改革精神,教一些做當事人工作的方法,以便我們在推進工作中配合更默契。

  李欣法官告訴我,設立“離婚冷靜期”,就是在家事審判工作中,認真區別婚姻死亡和婚姻危機,針對婚姻危機的案件,著重于婚姻的修復或感情的修補,讓當事人冷靜下來,更理性地思考離婚這件大事,更真實地反映自己的意愿。尤其夫妻間因小摩擦或小矛盾,一沖動就起訴離婚,而離婚后又反悔,即使復婚,感情傷害也很難修復了。因此,她告訴我,這類案件,就一定要大膽貫徹好改革精神,“盡最大努力不讓當事人氣匆匆地走,不讓離婚成為陰影籠罩他們的人生路”。

  前幾天,李欣法官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過程中,就通過設立離婚冷靜期,成功處理了一起離婚糾紛。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結婚,至起訴時二人結婚時間未滿一年,二人婚后無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債權債務,婚后確因生活瑣事發生過一些爭吵。李欣法官分析了這些基礎情況后,認為雙方是自主婚姻,結婚時間較短,還處于磨合期,而且雙方也并沒有提出任何有關夫妻感情實質破裂的事由。這樣的情況下,李欣法官給我說“機械的判不離,如果雙方的怨氣不會就此消除,那么沒有良好感情基礎的婚姻也就只是名不副實的一張證書,沒有幸福感可言!但他們是自主婚姻,還是讓他們冷靜冷靜再做決定為妥。”經過認真思考,并對外地做法進行考察,最后在征求原、被告同意的基礎上,對該案設立30天的冷靜期。

  也真是令人意外,冷靜期還沒有到,李某和張某就共同來找李欣法官進行處理,和顏悅色地表示他們對離婚已經達成一致意見,雙方自愿友好結束這段婚姻關系,李某還當庭向張某支付了7000元作為補償金。該案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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