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29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售賣假口罩案件。

據了解,被告人黃某長期從事醫療器械銷售,2020年1月,黃某得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市場急需口罩等防護用品后,認為可以乘機謀利,遂開始尋找口罩貨源,并于2020年1月22日以總價9900元從微信名“令狐沖”處購進“3M”9001口罩2000個,于2020年1月24日至26日以總價16萬元從隋某霖(另案處理,微信名“在成長中修正”,微信號Sui7888808)處購進一次性使用口罩27件(每件1萬個)。

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黃某并未向“令狐沖”、隋某霖索要和核對營業執照、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發票等資質和憑證。黃某購進的上述口罩均由其上線通過順豐速運郵寄至黃某指定的地址。
購進上述口罩后,被告人黃某分別通過網絡和線下兩種方式加價對外銷售,具體如下:
2020年1月24日,黃某通過微信聯系到李某九,后以總價13.8萬元向李某九出售“飄安”等品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2件,并郵寄至江西省贛州市。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共計4個批次56420個,經抽樣鑒定均為不合格產品。

2020年1月26日,黃某通過微信聯系到李某,后以總價8萬元向李某出售“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4件,并郵寄至湖北省武漢市。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共計1個批次約28000個,經抽樣鑒定為不合格產品。
2020年1月27日,黃某通過微信聯系到陜西盛慈醫藥有限公司員工鄭某菲,后在西安市大慶路天辰大酒店樓下、西安市正義廚具市場等地以總價2.25萬元向該公司出售“3M”9001口罩900個,以總價2萬元向該公司出售“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件。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個批次8670個,“3M”9001口罩781個,經抽樣鑒定均為不合格產品。
2020年1月27日,黃某通過微信聯系到葛某,后在西安市漢城路醫藥器械保健品交易中心門口以總價2.75萬元向葛某出售“3M”9001口罩1100個,以總價4萬元向葛某出售“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件,并按照葛某要求以修改在途貨物收貨地址的方式,將該2件“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直接發往甘肅省宕昌縣中醫醫院。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個批次共計20000個,“3M”9001口罩30個,經抽樣鑒定均為不合格產品。

2020年1月28日,黃某在西安市正義國際酒店用品城旁順豐速運大慶路營業點收取到貨口罩時結識趙某玲,并當場以總價6萬元向趙某玲出售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件,以總價3萬元向趙某玲出售黑色口罩1件。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個批次共計10640個,經抽樣鑒定均為不合格產品。
此外,被告人黃某于2020年1月26日通過微信聯系到徐某霞,在明知徐某霞系為醫院使用采購后,仍以總價2萬元向徐某霞出售一次性使用口罩1件,并郵寄至江西省樂平市;向黃某某出售一次性使用口罩1件,并郵寄至江西省南昌市;于2020年1月30日,在西安市向他人出售一次性使用口罩2件。經查證,涉案口罩除公安機關部分追回及江西省樂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扣押1件外,均已無法追回。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黃某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期間,為牟取非法利潤、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購進并銷售不具備相應使用性能的口罩,經鑒定為不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已達34.2萬元,并且在明知購買人處于武漢市等疫情高發地區或購買目的系為醫院使用時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應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將擇日進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