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部網訊(陜西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 記者 李巖 宋潔 通訊員 王鵬) 近日,鎮安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陜西省洛南縣原縣委副書記、縣長劉明智受賄罪一案,依法判處劉明智受賄罪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鎮安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明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215萬元,黃金1200克,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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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8日,國家文物局通報了商洛市洛南縣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城隍廟遭擅自遷移、拆除案。商洛市監察局對在拆除洛南縣城隍廟事件中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縣長劉明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劉明智任洛南縣縣長時,領導縣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工作。(據西部網)
劉明智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
日前,經商洛市委批準,商洛市紀委對商洛市委委員、洛南縣委原副書記、洛南縣人民政府縣長劉明智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劉明智在任洛南縣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方面為他人謀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 當性關系。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犯罪。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劉明智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涉案款物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據陜西傳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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