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行政庭成功調結一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2015年,宋某與連某相識并戀愛。2016年11月起,兩人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兒子,但至今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雙方因感情不和而結束同居關系,現雙方因孩子的撫養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宋某遂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辦案法官多次與原、被告溝通,雙方均明確表明:兒子必須由自己撫養。本是一起簡單的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卻因孩子的撫養問題意見不一。鑒于此,考慮到該案屬于家事糾紛類案件,調解解決會把案件對雙方及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辦案法官堅持家事審判理念,在讓雙方當事人充分的表達了自己的訴求的基礎上查清案情,弄清楚爭議焦點所在。
在法庭調解過程中,辦案法官做起了雙方的思想工作:孩子不是物品,不是誰想要就給誰。要撫養小孩,就必須要結合自己的經濟情況,看是否有撫養能力、能否給孩子創造良好的生活、教育環境以及和誰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等。充分抓住當事人之間的情感紐帶和情緒,耐心細致的向雙方釋明有關同居關系及小孩撫養問題的法律規定,以及雙方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在辦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雙方當事人頑固的態度最終軟化,原、被告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由被告每月承擔孩子撫養費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