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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大事記
從1955年到上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大體相同的退休制度,退休干部、職工的退休費由單位負責。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后,隨著國有企業改革深入,形成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而機關事業單位仍沿用原有退休制度。
1993年底,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后,部分地區自主進行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驗,建立了單位、個人雙方繳費和個人賬戶制度,積累了初步經驗。
2008年,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等5個省市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試點地區進行了詳細摸底測算,基本掌握了改革的關鍵點,為制定全國改革方案作了必要準備。
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社會保險法,明確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2012年至2013年,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均對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將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列為2014年重點任務。
2014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2015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