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西安市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西安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三部條例將正式施行。昨日,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西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牛犁分別對三部條例的主要內容作了說明和解讀,明確和落實了條例宣傳、貫徹、執行的具體任務和要求,推動法規順利、有效施行。
人民警察不得變相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
《西安市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特種行業的范圍明確為七類: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廢舊金屬收購業、機動車維修業、開鎖業、提供按摩服務的洗浴、足浴等經營性休閑場所。同時,根據特種行業特點,對七類特種行業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經營者,應當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方可經營。而對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提供按摩服務的洗浴、足浴等經營性休閑場所的經營者,《條例》規定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向公安機關備案。
《條例》明文規定了五項公安機關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中應當履行的職責,以及日常治安檢查的程序性要求,對經營者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保護及扣押、收繳物品也作了具體規定,尤其是對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中禁止從事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和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變相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違法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此外,在“法律責任”章節對“人民警察違反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給予了明確規定。
劃定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區域
為了實現尊重民俗傳統與減少環境污染的有機統一,維護地方性法規的嚴肅性、可行性,《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西安市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區域區分三個層次進行規定,分別是:城六區行政區域禁止銷售、燃放,其他區縣的禁售禁放區域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涉及開發區的,征求開發區管委會意見;在上述區域之外的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機動車停車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等地點禁止銷售、燃放;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行政區域一律禁止燃放。
《條例》針對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和煙花爆竹批發、零售活動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許可。同時,作出了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市安監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區縣安監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的規定。《條例》還在煙花爆竹購買、銷售登記制度的建立完善;零售經營的布點;允許銷售、燃放的種類、規格;對銷售、燃放的巡查;經營單位和相關燃放作業單位投保的險種、燃放行為的安全規范等方面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實行“減法原則”嚴格文物撤銷程序
《西安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了市、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了開發區管委會的文物保護及其相關管理職責。同時,明確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的宣傳教育義務;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文物保護知識宣傳活動;借助新聞媒體的公益性宣傳和輿論監督,在全社會營造出良好的文物保護氛圍,進一步增強公眾文物保護的意識。
從保護文物的角度出發,《條例》規定了“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的非文物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得改建、擴建,發生嚴重損毀或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應當拆除”,以逐漸減少文物保護范圍內的非文物建筑。針對一些不可移動文物已經滅失或者損毀且不具備保護價值的,依然列在統計名單里的名存實亡的情形,《條例》還分別對文物保護單位和一般不可移動文物規定了嚴格的撤銷程序。
本報記者李天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