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組成的惡勢力團伙,多次組織12歲幼女賣淫。昨天上午,這起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案,在西安市未央區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中午12點40分,經合議庭評議后,該案當庭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溫某某、辛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區東楊善村租用民房作為組織賣淫活動場所,由李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因犯強迫賣淫罪被判處刑罰)等人物色賣淫女,被告人溫某某、辛某某組織張某甲、張某乙和席某某(3人因犯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判處刑罰)等社會閑散人員望風及接送賣淫人員,被告人溫某某、辛某某從中獲利并給以上人員發放報酬,被告人郭某某協助二人對賣淫女及嫖資進行管理,形成了以溫某某、辛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
2017年9月25日下午,李某某、王某某前往陜西彬縣(現彬州市),通過袁某某將其朋友呂某某(女,2005年出生,案發時12歲)約至某賓館并阻止其離開。9月27日,李某某、王某某和袁某某將呂某某帶至被告人溫某某、辛某某經營的賣淫場所。李某某、王某某通過勸說和恐嚇等方式,強迫呂某某在此賣淫30余次。期間,被告人溫某某、辛某某安排張某甲、張某乙、席某某為該賣淫窩點望風、負責接送看管呂某某及其他多名賣淫女。
2017年10月10日,呂某某家人以需要“服務”為由,通過社交軟件聯系到張某甲,約其到一家酒店見面。張某甲在送呂某某前往酒店時被其家人控制并報警。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辛某某、郭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8年8月2日,被告人溫某某歸案。
未央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某、辛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采用招募、雇傭等手段,管理他人賣淫,且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郭某某負責協助管理賣淫女和收取嫖資,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溫某某、辛某某組織未成年人賣淫,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郭某某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
綜上,作出以下判決:被告人溫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又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辛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郭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又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首席記者 張晴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