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訊(記者 鄢山宇) 6月12日,陜西省下發《關于進一步落實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中除明確了統一執行標準外,對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執行、監督檢查等內容也做了具體規定。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每畝不低于1萬元標準
《通知》中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按照陜人社發[2011]149號文件“誰征地、誰保障及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原則籌集。不論任何項目征地,用地單位必須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每畝不低于1萬元的標準列入征地成本按規定繳納。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部分,從當地所征繳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社會保障費不足的,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侵占挪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將依法追責
《通知》要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和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土地征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足額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對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落實虛假憑證的、對提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落實虛假審核意見的、對侵占、截留、挪用或以任何理由批準緩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等行為,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有關情況要進行通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縣級財政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管和落實,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接受社會和被征地農民的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保障方案的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