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色情服務為誘餌,釣酒店住宿人員上鉤,再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劫取其財物。短短半個月間,9人團伙設局“仙人跳”作案達7次,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余元。去年底,該9名被告人被西安市碑林區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又6個月至1年又6個月不等。昨天,西安中院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三秦都市報記者了解到,該案曾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原審判決認定:2018年9月,被告人杜林杰為獲取非法利益,策劃、提起在西安市碑林區、蓮湖區等一定地域內,以酒店住宿人員為犯罪對象,以提供色情服務為誘餌,劫取他人錢財的犯意。

  被告人杜林杰向其中部分被告人傳授了具體的犯罪方法,進行了組織分工,形成了被告人茍昭昭帶同被告人師張彭、郭偉同、馬偉、樊永敏及馬某某、齊昇昇、萬少波等人,被告人榮迪帶同被告人齊文寬及馬強、馬某某等人,分組進行作案的共同犯罪方式。

  2018年9月28日至10月11日間,該9名被告人共計分別結伙實施搶劫作案7起,劫取金某仙等8名被害人財物總計54526元及手機2部、戒指1枚(均無法估價),并致一名被害人達輕傷二級。

  原審法院認為,以上9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并且在多次共同犯罪中,已形成了由被告人杜林杰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茍昭昭、師張彭、榮迪為重要成員,被告人齊文寬、馬偉、郭偉同、樊永敏、劉方豪為組織成員,符合法定犯罪特征及構成要件的惡勢力搶劫犯罪集團。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杜林杰、師張彭、榮迪、馬偉、劉方豪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西安中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首席記者 張晴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