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愛情”,石泉一名30歲的男子當著心上人的面,毅然決然的跳下了漢江,結束了自己的生命。事發后,死者家屬將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0余萬元,近日,石泉縣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女方在此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判決其賠償各項損失7萬余元。
心上人戀愛了 另一半卻不是他
2017年底,小王在石泉縣城濱江大道某浴足會所與小青相識,兩人便時常聯系。2018年春節期間,今年30歲的小王邀請小青到家中做客,小王母親還給小青一個300元的紅包。
就在小王覺得遇到了自己心儀的女孩,開始瘋狂追求小青的時候。小青卻覺得雙方性格存在差異,小王并不適合自己,就婉轉拒絕了小王的追求。固執的小王認為小青或許是女孩羞澀不愿和自己交往,就在時常小青行徑路上跟蹤,這讓小青感到很是害怕不安。
2018年3月,小青戀愛了,但是另一半卻不是小王。
盯梢跟蹤無果 被激怒跳江自殺
4月18日,小青與男朋友小張到石泉駕校學車后乘坐2路公交車回縣城,途中小王也上了該輛公交車。當車輛行駛至石泉濱江大道漢江一橋時,小青和小張下車,小王便跟著下車。當三人在濱江大道河堤護欄邊相遇,小青與小王發生爭持。小王甚是氣惱,將二人攔住不讓走。沖上前抓住小張的衣領,讓他們說清楚是什么關系。小青告訴小王這是她男朋友,小王情急之下用手推了小青的臉,小青便用手中的礦泉水瓶擊打小王頭部。小張攔住小王不讓其靠近小青,小青趁機又踢了小王一腳。
小王氣急敗壞,便威脅要跳江。小青不甘示弱的說道“你跳嘛,你跳嘛”。小王突然縱身躍下河堤,隨后小張和路人報警。警察趕來后,下河堤找到小王時其已經身亡。經法醫現場勘驗,小王因溺水窒息引起死亡。5月1日,石泉縣公安局對小青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500元。
調解分歧較大 法院判女方承擔部分責任
5月31日,小王的父母向石泉縣法院起訴,要求小青和小張賠償其各項損失80余萬元。案件受理后,審理得知小青家住農村家中也甚是貧寒,小青在城里打工為家中補貼所用,小青的父母得知原告起訴后很是苦惱。為化解雙方的糾紛,審判人員多次組織雙方在政府綜治辦、村委會配合下進行調解,因分歧意見較大,未能達成調解意見。
經法院審理認為,小王跳河身亡,雖然事發時與小青因男女交往之事發生爭持,但其生命和安全并未遭到威脅、損害,小青對小王的辱罵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小王的死亡。從公安機關調查的材料及所公布的視頻資料顯示,小王在與小青爭持中,從河堤路面到翻越護欄跳下河堤僅一秒鐘的時間,時間之短,為常人所料不及,自殺是其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小王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事發時小青對小王的辱罵、毆打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過錯。小青在與小王爭持過程中,對小王的辱罵、刺激性言語,也是導致小王自殺的一個誘因,其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原告系死者父母,其要求被告小青賠償相應損失的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綜合本案的起因、經過、結果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被告小青應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張在本案中并無過錯責任,原告要求小張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最終判決小青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0281.90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這起因男女之情引發的案件最終塵埃落定。華商報記者 張建全







